江苏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

作者:轨道交通信息与控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江苏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大型设备使用效益,根据我校教学科研发展的实际,通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的创新,逐步建成队伍稳定、机制灵活、分层管理、信息齐全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指由学校投入资金购买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包括:单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总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教育部规定的精密、稀缺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需要共享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指导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管委会下设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公室,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的日常工作,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1.建立“江苏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系统”,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2.制定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的管理,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使用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3.审核相关学院和实验教学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等费用使用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4.负责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信息的统计上报、信息发布,协调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有关事宜;
  5.管委会授权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条 根据仪器设备特点和教学科研需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由各个实验中心具体负责,实验中心设一名专职管理员,管理员主要职责如下:
  1.汇总并初审设备维修计划、必需的材料采购计划、仪器功能开发方案、技术人员培训方案、酬金等发放标准,以上汇总和初审须以书面形式报管理办公室,形成终审结果后执行;
  2.定期检查大型仪器使用记录,统计使用机时;按月统计大型仪器服务收费和支出情况;
  3.完成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和评估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4.完成管理办公室授权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条 实验中心按仪器设备所在学院下设若干实验室,学院要明确一位院级领导主管此项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学院的主要职责有:
  1.制定本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本学院所有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建立各实验室的运行机制(包括网络建设和上网预约与数据统计等),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检定规程,规范各种实验记录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2.保证本学院实验室技术条件和环境条件符合大型仪器设备的要求,大型仪器设备完好率要保持在95%以上,负责组织本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功能开发及创新实验方法的建立;
  3.审查本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信息统计报表,组织本学院开展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等;
  4.制订本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计划、必需的材料采购计划、仪器功能开发及技术人员培训方案、酬金发放标准,报实验中心管理员;
  5.严格执行《江苏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确保实验室的安全;
  6.协调本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有关事宜。
  第六条 仪器设备所在学院的技术人员或仪器操作员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及管理,其主要职责:
  1. 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技术,及时排除和处理设备一般性故障,制订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保证操作质量;
  2. 做好咨询服务,为用户提供时间保障,不得无故拒绝用户使用;
  3. 定期做好仪器维护和保养,使仪器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如出现问题,及时报告学院和实验中心管理员;
  4. 保持仪器工作环境的整洁有序,及时编制所需消耗品的补充、购置计划并提交学院;
  5. 认真填写使用记录,要确保内容完整(包括实验项目名称、使用机时、使用耗材、应收取的实际费用),使用记录须有操作人员和用户的签字;
  6.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对实验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实行滚动管理并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基金由学校投入和部分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入组成,主要用于平台建设与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与维护等。基金的收取和使用按《江苏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及使用管理办法》及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与评估结果是确定实验室相关费用额度的依据之一。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与评估主要从年度使用机时、样品数、服务收入、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方面,采用定量计算和用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各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考核与评估一次,并将考核与评估结果向管委会汇报。
  第十条 学校每年将大型仪器设备考核与评估情况上网公布,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者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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