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师大科〔2013〕2号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科研考核目标设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轨道交通信息与控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校属各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科研考核目标设定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3年10月9日

江苏师范大学科研考核目标设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充分调动各学部(学院)及科研机构的科研创新和科技服务的积极性,鼓励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建立和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坚持科学性、公平性、可操作性原则,着眼发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把科研考核目标的设定与学科学位点建设、创新团队建设、科研平台建设等相结合,与科研岗位设置和人才培养相结合。

      第三条 本方法所指科研考核目标是对校内二级单位设定的年度考核目标。“校内二级单位”是指学部(学院)和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 科研考核目标的设定以学校下达的年度科研任务为总目标,各单位科研考核年度目标为学校总目标的分解。

  第二章 科研考核总目标

      第五条 科研考核总目标是指学校确定的全校科研工作考核的总体目标,主要包括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高水平科研论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项与科研平台,以及授权专利、服务社会科研经费等。

      第六条 原则上,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服务社会科研经费总目标A由学校直接下达;高水平科研论文总目标按A=A(t-1)*(K+1)计算,其中A(t-1)为上一年发表高水平科研论文总数,K为发展系数,一般情况下,K为15%左右;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项与科研平台建设目标,根据学校培育计划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情况下达年度考核总目标;授权专利按各类科技研发平台建设情况,分级设定年度考核目标。

  第三章 各单位科研考核目标

      第七条 各单位科研考核目标根据单位科研工作定额占校科研工作总定额的比重,以及占有学校资源情况,对校科研考核总目标进行分解,文理工单位分别计算。

      第八条 各单位科研工作定额根据《徐州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徐师大科〔2011〕8号)》核定的教师科研工作标准定额,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及其受聘岗位级别进行汇总计算,其中优秀博士的科研工作定额按专职科研人员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高水平科研论文等考核目标按Bi=A*(Ti/S)计算,其中,Bi是单位i的科研考核目标,Ti为该单位的科研工作定额(含双肩挑人员),S为全校文科或理工科单位科研工作定额总和,A为校某项科研任务的总目标(文科单位和理工科单位分开设定)。

      第十条 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考核目标的设定。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按本方法第八条计算考核目标的基础上,可根据已获得项目数和年度申报数进行微调。对承建省优势学科、省协同创新中心、省重点学科等单位,增设国家级科研项目目标1项以上,增加目标不重复追加;承建省优势学科或省协同创新中心等单位,在建设期内,增设国家自然或社会科学基金重点或重大项目目标1项以上;其他单位根据培育情况增设目标。

      第十一条 高水平科研论文考核目标的设定。高水平科研论文(包括SCI、EI、SSCI、A&HCI和CSSCI等收录论文),在本方法第八条计算的考核目标内,对承建省优势学科、省协同创新中心等理工科的单位,设Top-SCI收录论文目标5篇以上,或超一流期刊、一级学科顶级期刊论文1篇以上;承建省重点学科、省重点科研基地、一级学科硕士点、校优势学科等理工科单位,设Top-SCI收录论文目标2篇以上;承建省优势学科、省协同创新中心等文科单位,设特A类期刊论文目标2篇以上;承建省重点学科、省重点科研基地、一级学科硕士点、校优势学科等文科单位,设特A类期刊收录论文目标1篇以上。以上目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追加。

      第十二条 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项与科研平台考核目标的设定。根据本方法第六条设定的年度总目标,按培育单位情况设定单位考核目标。原则上,承建厅级科研平台3年以上的单位,设定建设省部级科研平台的考核目标。

      第十三条 授权专利考核目标的设定。对承建各类科技研发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高新技术实验室、研发中心、技术服务平台等)的单位设定授权专利(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考核指标:省级科技研发平台5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2项以上),厅级科技研发平台3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项以上),市级科技研发平台2项以上。

      第十四条 服务社会科研经费考核目标的设定。文理科单位和工科单位的总目标根据校年度目标1:1的比例设定,各单位均分总目标设定其考核目标,学部服务社会科研经费按其所含学院汇总计算。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方法设定的科研考核目标是学校对各单位进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学科建设目标考核等相关考核中科学研究部分的考核目标设定依据。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科研考核目标设定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国际超一流期刊、Top-SCI期刊、特A类期刊、A类期刊”等是指《徐州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2011年第二次修订)》(徐师大科〔2011〕10号)中所列期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3年度开始试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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